柳州会计 网友发表于:2007-11-27 19:14:00
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最近有什么变化?
回复: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的,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擅自对超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免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这与依法治税原则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是一致的。 此前,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规范,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应适当予以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通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税收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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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会计 网友发表于:2007-10-12 13:46:4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何计税?
回复: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会计准则下一个全新项目,其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与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需要根据持有期间与处置期间分别确定。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便是其在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
因此,在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便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后,该差异才会转回。
以中海发展为例,其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招商轮船股票,根据新会计准则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上半年,中海发展根据招商轮船股价的上涨,共确认了604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增加了其利润总额。同时中海发展还根据其15%的所得税税率,确认了906万元的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招商轮船股价的上涨对中海发展2007年上半年净利润的实际影响数为5134万元。
而中海发展今后在处置所持招商轮船股票时,如果获利丰厚,由于此前已确认了递延所得税,通过转回上述“暂时性差异”,将不会造成对当期净利润的冲击,但其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则需要根据出售价格与历史成本的差额全额计缴,此时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对其当期现金流量的影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如果预计有关暂时性差异将在明年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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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会计 网友发表于:2007-8-9 8:47:06
请问:利息税下降后,如何计算应扣税款?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 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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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网友发表于:2006-12-20 13:38:54
新华社评论定调两税合一
回复: 事关“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于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新华社昨天发表评论称:“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势在必行”,为之前此起彼伏的有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统一的争论“一锤定音”。 
目前,我国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中国目前对多数外资企业实行17%的税收优惠,而对多数内资企业实行33%的所得税。据统计,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551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7.85%,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昨天,新华社发表评论《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评论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建立公平、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与之相配套。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评论认为,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近年来,有关“两税合一”的呼声很高,但反对的声音同样很大。对“两税合一”最大的担心来自外资企业和各地与招商引资有关的部门,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担心两税合一会阻碍地方招商引资。有报道称,2005年初,54家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影响引资的说法受到不少专家学者的驳斥。学者易宪容昨天告诉早报记者,目前社会资金充沛,源源不断流入股市的资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有专家提出,大型跨国企业应更注重公平的投资环境和长远的战略布局,而不是永久性享受超国民待遇。
据估计,按照审议进度,企业所得税法的明年两会期间正式通过并出台的可能性很大。包括内外资确定统一税率、调整税前扣除项目、调整税收优惠、增强反避税措施等焦点问题成为审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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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网友发表于:2006-10-22 22:57:10
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内容变化大
回复: 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教材即将完稿,内容增加较多,变化巨大。同时由于教材价格大幅上涨,使得会计职称教材价格首次超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价格。 
2007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价格如下: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36元 初级会计实务38元
中级职称:中级会计实务56元 财务管理46元 经济法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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