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出让金记账出错补税10万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5-12-26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信息时报  2005年12月26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近日,我市某国有企业因改制上市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600多万元,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增加房产原值,被市地税稽查部门查补房产税10万多元。

  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国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因为公司改制上市的需要,将原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办理资产登记,并于2003年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约600多万元,在财务处理时以“无形资产”记账。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土地出让金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竣工验收后应转入固定资产。而根据房产税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房屋原值应包含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该单位补交的6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不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加房产原值,并补缴房产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要求该企业补交2003~2004年共10万多元房产税。

  目前,企业的房产原值记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国有老企业,原用地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原值未包含土地价值;二是房产原值已经包含土地价值,如新购的商品房、经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记载的房产原值以及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并记入房产价值的房屋。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企业在给已经建好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及时增加账面房产原值,同时在申报期内向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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