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6-02-24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2月24日 广西天华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附件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附件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附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附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附件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附件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附件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附件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附件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 
附件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附件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注:附件详见中国注册会计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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