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6年12月20日 广西天华编辑
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已经结束,经核查,我区共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应有的设立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成立后应保持设立条件,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自治区财政厅已于近期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记入诚信档案记录。希望事务所能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 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