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8年7月16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及2007年我区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公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8〕36号),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统称“《收费目录》”)。
《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中央批准设立项目298项,地方批准项目82项。
各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收费目录》的具体内容详见广西财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