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大幅下降 司法解释明年出台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9-06-04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09年6月3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这是一组有趣的数据。去年全年,破产案件只有3500多起,不过,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却是近80万家。这近80万家企业选择了通过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企业的方式退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3500家企业破产与近80万家企业注销吊销之间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多数企业退出市场没有按照《破产法》执行。

  “这里面有一部分企业妥善解决了债权、债务问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注销吊销时,是恶意破产、逃债破产,根本没有清理债务,存在信用欺诈的问题”,李曙光说。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已近两周年。为了解决《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时间起草《破产法》大司法解释,目前这部共200余条的司法解释草案,已经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了意见,下一步是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将会在明年出台。

  “《破产法》最大的问题是实施的案例太少了”,李曙光说。身为《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李曙光一直关注着这部法律的实施。

  李曙光说,在原来旧《破产法》和政策性破产实施时的破产案件,要比现在实施新《企业破产法》后多得多。

  李曙光认为,现在大量企业采取注销吊销的方式退出,不但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为整个社会积累了大量的商业信用风险,而且还浪费了大量退出企业的优质资产,既没有发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没有发挥市场经济健康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政府的手太长了,干预太多了”,李曙光将政府干预归结为影响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减少的最主要原因。

  他说,很多应该采取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是因为很多政府官员没有认识到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手段,是市场经济正常的资源配置的手段。比如:三鹿破产案件,由于政府行政性的操作,使得该案遗留下来很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要充分理解《破产法》的社会资源调整作用。《破产法》除了讲企业清算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讲企业挽救制度。

  全国首例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组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正友律师表示,法院审判力量有限,很多地方的法院没有专门的破产庭,制约了破产案件的审判,影响了法院的受理。

  “新《破产法》实施以后,政策性破产结束,没有银行呆坏账冲销等激励破产的措施,也是破产案件大幅下降的一个原因”,李曙光说。

  事实上,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还没有包括中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中国金融机构申请破产。

  有关人士表示,中国金融机构虽然还没有出现破产的例子,但也应该做好相关的政策准备。

  李曙光表示,世界主要国家的破产法《破产法》大多有“抵消权”的规定,用好“抵消权”可以有效化解由金融衍生品带来的风险。

  中国《破产法》第46条就涉及到抵消权问题,“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抵消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负债,可以抵消掉。一旦破产案件受理以后,如果债权人再向债务人借钱,那就不能抵消。但是有三种情况的例外,债权人故意的,有欺诈行为的,明知对方要破产还向债务人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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