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下发通知,启动2005年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并就中央企业认真做好2005年财务决算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范8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转回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管理与账务处理。中央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前报国资委备案核准,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利润。
此外,国资委还明确要求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明确资产损失责任,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国资委此次明确指出将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决算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总会计师述职制度。国资委将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选择部分财务基础管理薄弱、生产经营或经济效益波动较大、财务状况异常、存在较大财务风险的企业,要求企业总会计师结合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汇报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