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2日 广西天华编辑
根据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税〔2005〕60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800元调整为960元,从2005年1月1月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桂财税〔2005〕60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近年来我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统一将全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月起。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