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4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规范广西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是: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工会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各级总工会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加强沟通协作,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代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总工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