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纳税人可开具单联式发票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6-03-02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06年3月2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其中明确: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这主要是因为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为降低纳税人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上述规定。

法规链接:《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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