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金”免征个税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6-07-06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06年7月5日  广西天华编辑

  备受各界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底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通知,对“四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该负责人还算了一笔账,结论是:加上“四金”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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