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2006年7月17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委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严禁挪作他用。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按照“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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