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06年9月7日 广西天华编辑
9月7日,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对实施过程的细节及过渡办法做出了规范。
规定对按月预缴的、按季预缴的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测算减收比例计算,在下一申报期调减预缴额。同时规定对核定征收的企业要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定率或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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