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6年11月13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解决广西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促进“和谐广西”建设,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解决这部分退休教师待遇的政策建议,得到了批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印发各地贯彻执行。目前,该项政策已进入落实阶段。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目前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2007年以前将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按上述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即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的标准为:1.年度亏损总额小于或等于企业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亏损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2.年度亏损总额大于实际发放给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 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
二、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已在学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并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退休教师,或在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在教师或教学管理岗位上按有关规定退休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其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所增加的补助费用以2005年为基数年进行计算,按以下渠道解决:第一,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前因退休而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交社会保障部门;划拨上述费用确有困难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亏损企业,凡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退休待遇移交手续的,由自治区财政按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企业连续亏损在3年(含3年)以上, 在职职工最近3 年人均工资水平均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的困难企业,自治区财政的补助比例可再适当提高。第二,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其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划拨10年补助费给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退休教师的补差待遇尚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将尚未发放的费用随同10年费用交由社会保障部门补发。其中学校已移交当地,但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该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三、按国务院国办发〔2004〕9号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今后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