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财经报 2006年11月23日 广西天华编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相关通知还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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