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7年8月6日 广西天华编辑
7月30日、31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法制办分别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林日华主任、陆瑞华副主任,自治区地税局蒙启华副局长、自治区财政厅曾秋莲副巡视员等领导,以及人民日报广西记者站、法制日报广西记者站、广西日报社、广西电视台等10多家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的记者以及有关部门和纳税代表近200人参加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于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陆兵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予以发布,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于7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陆兵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予以发布,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