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7年8月21日 广西天华编辑
为支持我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了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明确了对纳税人向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相关税收政策包括:
一、对纳税人通过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纳税人通过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是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首家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