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7-11-26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7年11月26日 广西天华编辑

 11月23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发布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非税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副主任韦家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王跃飞、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杨敏出席发布会并讲话;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副厅长关礼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韦宣仁主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松庆、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曾秋莲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单位的领导,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非税条例》的颁布,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并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不少部门、单位认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应是部门所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影响到本部门、单位的既得利益,对改革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致使思想上难以统一、管理上难以规范、改革行动上难以一致。二是执收行为不规范。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越权减、免、缓,挤占、挪用政府非税收入。同时,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点多面广,财政部门对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行为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三是支出管理不规范,没有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一方面,政府非税收入在政府部门和单位中存在较浓厚的部门色彩,资金收入与分配使用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然是“谁收”归“谁支”,“收多少、返多少、支配多少”,收支挂钩现象未能得到根本解决,造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分配不公和苦乐不均。另一方面,在预算管理上存在预算内外“两张皮”,大量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不能形成可用财力,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项目立项、标准制定,到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各个管理环节,全国尚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造成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做到依法管理。据统计,2001年,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为168.93亿,2006年,政府非税收入达到了386.04亿元,比2001年增加了217.11亿元,平均增长18.0%;近几年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超过了30%,个别市超过了50%。这一方面说明政府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经济发展环境有待更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非税收入已经成为我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无疑是政府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但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使得数额巨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制外循环,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了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共七章30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非税收入定义和范围、管理原则和主管部门;第二章征收管理,主要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及职责、收缴制度和方式、缴款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资金管理,主要规定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方式、分配规定等;第四章票据管理,主要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主体、使用主体及票据管理、使用的基本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主体及职责、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处分,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处分的衔接;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有关术语解释、施行日期。

《非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家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规定,罚没收入、行政许可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这就明确了财政收入既包括税收收入,也包括政府非税收入。

《非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非税条例》就是要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体制。

  《非税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预算法》第十九条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规定,《非税条例》第四条将政府非税收入划分为八大类,由此确立了政府非税收入范围的边法律地位,这对于逐步淡化和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彻底打破部门“自收自支、收支挂钩”的旧格局,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大量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体制外循环,政府管不到、用不上;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也多为“列收列支”,仍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明脱暗挂”。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导致政府无法集中财力保证重点支出,另一方面诱导部门把精力集中在收费、罚款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造成部门之间分配不公。因此,必须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由各级政府统一管理的体制,由政府对全部政府非税收入统筹安排。为此,《非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非税条例》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一年,历经多次讨论、论证、审议修改,由于得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以及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经过大家的努力,终于达成共识,使《条例(草案)》得以全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颁布实行。《条例》的颁布实行,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保证我区进一步依法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客服热线:0772-2820868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五楼

Copyright © 2020 TIANHUA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桂ICP备05012948号-1

邮箱登录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视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