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8-08-16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桂商产发〔2008〕6号  2008年7月25日颁布 广西天华编辑

各市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国资委,各隶属海关,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会计服务出口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区与东盟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在迅速发展,鼓励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服务出口,对密切我区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关系,促进我区企业开展境外融资或境外投资,具有保障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服务出口。具体意见如下:
一、加强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服务出口的能力。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执业水平,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创出品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二、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服务出口政策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服务出口,将会遇到有关资金、担保、信贷、外国市场准入等政策性问题,这需要各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我区的贯彻实施办法,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解决困难,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尽快走向国际市场。
三、重视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中的作用;要做好我区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要支持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国际合作项目投标等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服务出口,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及时了解情况,通报信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 宁 海 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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