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9-06-04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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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桂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荐候选人的有关工作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推荐范围
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我区将向财政部推荐2009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候选人(1名),推荐的人选由我厅从各市和区直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桂企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遴选产生。推荐范围为在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人员,包括在企业中履行总会计师职权的行政领导成员及在不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中分管财会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推荐的候选人应符合财政部《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
二、推荐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各市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最多可向我厅推荐1名2009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候选人。
(二)各市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所推荐的候选人须先在候选人所在企业公示,公示期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各市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1份,财会〔2009〕5号附件2),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整理候选人事迹简介(3份)、候选人事迹材料(3份)等有关材料,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厅(会计管理处)。
(四)审核上报。收到申报材料后,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事迹审查,从中择优推荐1人,作为我区向财政部推荐的候选人,参加2009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的评选。
三、推荐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请各市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企业的候选人推荐工作。推荐候选人要坚持条件,推荐工作要严格程序,推荐材料要认真核实、按时报送。
联系人:赵茜、刘云
联系电话:(0771)5331603、5331605,5318020(传真)
收件邮箱:gxkjkb@126.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最多不超过1人,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来自国有企业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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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下载:2009-5-25(桂财会[2009]30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