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红盾网 2006年3月23日 广西天华编辑
各年检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05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5年度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应在此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按要求申报年检。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年检地点
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住所在南宁范围内的企业到区工商局一楼注册大厅(南宁市琅东新区怡宾路1号广西工商大厦)申报年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住所在南宁市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到住所地辖区的地级市工商局或自治区工商局申报年检。
自治区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5535389。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有关费用;
(四)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四、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年检报告书;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2005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意事项:
(一)为了方便企业参检,本通知及企业年检报告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企业;凡未收到的,企业申报年检时应提交情况说明,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参检地工商局补领相关材料。年检报告书丢失或填写错误需重新领取的,可登陆广西红盾网(网址:www.gxhd.com.cn)下载。
(二)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有封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会计应在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损益表》中反映无营业额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批准文件或前置审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申请取消该项目;未提出申请的,年检时登记机关将依法取消该项目。
(五)年检中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年检材料;并在通过年检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企业申报年检时请将本通知及相关材料一并带来。
感谢贵企业一年来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秉承“服务型工商”的理念,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同时也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断改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预祝年检顺利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