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7-04-24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桂财会〔2007〕21号  广西天华编辑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邕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人才培养
各市财政局、各大中型企业的领导和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本企业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结合贯彻落实《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把握机遇,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广泛宣传、动员,积极鼓励、支持本地、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参加考试、接受挑选,并为入选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大中型企业负责受理本企业申请人员的材料申报、资格初审工作,并按以下方式,报送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材料:驻邕的区直、中央企业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报给本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所报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材料集中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对驻邕的区直、中央企业,以及各市财政局报来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负责全区培训对象的笔试组织、试卷和申报材料报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我区申报人员中择优推荐2—3名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正式申报与资格审查。各大中型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已经入选2007年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十百”层次企业类首期培训班的学员也可报名参选),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如实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1附表,简称申请表)有关内容,并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下材料复印件均为一份)及原件;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4.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5.申请表中所列论文的复印件及原件;
6.已发表专业著作的原件及其封面、目录和封底复印件;
7.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8.外语能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
各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认真核实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表“所在单位鉴定及意见”栏签署鉴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受理范围,于2007年6月1日前,将本单位申请人员的上述材料报给相应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结束后,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地企业所报上述材料的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员,将合格申请人员的申请表及上述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于2007年6月8日前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驻邕的区直、中央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的原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退还给申请人员。
  (二)组织笔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财政部的部署,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7年9月2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将于8月下旬另行通知,同时在广西财政网发布。笔试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财政部规定,及时将考试试卷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此外,自治区财政厅将与财政部密切联系,尽力搜集相关信息,连同考生名单、考试地点等相关内容,届时将通过广西财政网(http://www.gxcz.gov.cn)适时发布,以帮助各位申请人员做好应考准备,请各位申请人员注意浏览广西财政网。
联系人:刘云
及联系方式:(0771)5331605、5318020(传真)
liuyunmm@sohu.com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附表可通过广西财政网(
http://www.gxcz.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
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定于2007年9月开展2007年企业类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选拔工作,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2007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所规定的选拔对象、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考生报名、材料审查和选拔考试。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
2.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
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7年9月2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9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2007年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招生人数为50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08年9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安排在2008年9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财政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13911112091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078,02127725993(小灵通)

  附件:1.财政部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2.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班选拔考试日程安排 
 
 
附件1
 
  财政部2007年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组织领导
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全国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后备人员。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2—3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二)选拔程序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
2.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2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07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

五、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个月,安排在2008年9月;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管理。学员按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得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二)在职学习的跟踪管理
建立高级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结束集中培训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六、培训教材
根据每期培训学员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做”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
(一)以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指导,交流讲授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近年来组织的高级会计培训课程的基础上,制定《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大纲(企业类)》,印发学员,并不断根据学员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注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结合企业改革、经济改革和会计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研讨等,拓展学员视野。
(四)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主导,开发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系列辅导教材,形成一套高级会计人才教材库,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进程、学员参与学习的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培训教材进行充实、修订、完善。

七、对学员的考核与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国家会计学院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实行政府资助与考核挂钩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资金资助。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三)引入淘汰机制。培训分为3个考核周期,实施定期淘汰。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四)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用印、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取得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者,将择优聘任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内部控制标准咨询专家组成员,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优先参加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 

八、培训时间、地点与规模
(一)培训时间。2008年9月,培训周期为6年。
(二)培训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三)培训人数。本期培训班人数为50人。

附表: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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