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7-06-11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财税[2007]84号  广西天华编辑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录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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