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84号 广西天华编辑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录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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