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606号 广西天华编辑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一日
上一篇: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下一篇:关于印发2007年度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广西注协积极推进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调剂管理鉴证业务
中注协:造假频出 需加强对会计所检查
我所与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
广西首个PPP模式试点项目落地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