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相关资料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7-08-06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 广西财政厅  2007年8月6日  广西天华编辑

问:《广西车船税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我区分别于1952年和1987年出台了《广西省人民政府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地方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上述两个条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有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国务院决定对《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合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明确给予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期、明确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以及申报纳税期限。
基于以上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省人民政府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予以合并,制定《广西车船税办法》。

问:《广西车船税办法》与《广西省人民政府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为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实际执行中界定纳税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财产税体系,为各级财政建立一个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在国家规定的车船税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以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对机动车车船税的年税额标准做了适当调整。
三是明确规定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免税。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使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给予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税。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广西车船税办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广西车船税办法》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机、水产畜牧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问:机动车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全国处于相对低的水平,属欠发达地区,从建设节约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支持我区汽车产业发展,避免税额提高幅度过大以及不减少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广西车船税办法》附录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全部为法定最低税额。具体是:大型客车的年税额为每辆480元,中型客车的年税额每辆420元,小型客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0元,微型客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6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60元。

问: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西车船税办法》规定,车船税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已经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购置的新车船,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客服热线:0772-2820868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号楼五楼

Copyright © 2020 TIANHUA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桂ICP备05012948号-1

邮箱登录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视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