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2006年4月11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近日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配合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治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发布了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五条禁令”:
一、会计师事务所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不得在法定注册地点以外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凡是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在法定注册地点以外的地方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固定电话,不论是否挂牌,或者用其他公司的招牌进行联系并执行法定业务的,一律视为非法设立分支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2006年3月10日全区68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的《广西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收费限额收费。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途径对自身业务能力、执业资格进行夸大或不实宣传。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以及报销发票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以收取中间业务费为目的的中介业务合作活动。
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五条禁令”的提出,将对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