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06年6月6日 广西天华编辑
近日为贯彻上海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本次检查分为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检查阶段两个阶段,财政局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自行检查其验资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财政局将于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开始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1、近年来验资业务量快速增长的;2、近年来因验资业务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因验资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财政或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未认真进行自查或未及时上报自查材料的;4、上海市财政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检查的。重点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样本的选择及比例,应充分考虑不同的时间节点和来自不同的渠道,且延伸一定的被验资企业。重点检查的内容与自查内容一致。但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情况: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函证程序及要求,将银行询征函交由被审验企业、经济小区或其他人员办理的情况;2、是否存在对验资凭证审验不严,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银行进账单等凭证不作进一步的审验而视同有效凭证的情况;3、是否存在随意涂改验资凭证、随意填写凭证日期及其他不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的情况;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验资业务规定的情况。
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一般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业内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