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新解释不构成会计所压力

来源:天华会计时间:2007-06-27发布人:广西天华编辑浏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6月27日  广西天华编辑

  针对最高法日前出台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合伙人林怡仲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们正在研究该规定,并认为这不会对国际性的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压力。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透露,在此前科龙案件中,有关律师起诉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便苦于适用法规缺乏而遭到法院拒绝。但此次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便是:“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新解释还在许多方面作出新规定,如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等。

  “我认为最高法做了一个定案,是很正确的方向,特别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非常活跃,这与国际上来比也是一致的。”林怡仲说。

  此前,有注会行业人士认为,该解释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明确界定,势必会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压力。不过,林怡仲认为,“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不同的地方就是要符合每个国家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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